【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國民用航空體檢中心》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求民航發(fā)[2016]47號文
2、全國民航飛行員體檢民航局指定的醫(yī)院有哪些?。壳?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國民用航空體檢中心》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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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求民航發(fā)[2016]47號文
- 2、全國民航飛行員體檢民航局指定的醫(yī)院有哪些?。壳蟾魑淮笊窀嬷奔奔保。。。。。。。。。?!
- 3、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guī)定
求民航發(fā)[2016]47號文
關于調整飛行校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民航局: 字體:大 | 中 | 小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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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區(qū)管理局,各機場公司,空管局,飛行校驗中心:
為進一步提高民航飛行校驗保障能力,確保民航飛行安全,經研究決定調整飛行校驗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民航飛行校驗實行三檔收費標準:一檔每小時5.4萬元,適用年旅客吞吐量200萬(含)以上的機場;二檔每小時3.8萬元,適用年旅客吞吐量30萬(含)至200萬的機場;三檔每小時3.1萬元,適用年旅客吞吐量30萬以下的機場。機場的年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每年公布的《全國機場生產統(tǒng)計公報》為準。對空管單位提供飛行校驗服務收費執(zhí)行二檔標準。上述標準中已包含調機費,調機不得另行收費。對因校驗用戶未按供需雙方約定時間提出校驗申請產生的臨時飛行校驗,按上述標準加收20%。由于重大自然災害、飛行事故調查、非用戶原因或者校驗中心原因產生的臨時性飛行校驗,不得加收費用。
飛行校驗中心應在與校驗用戶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校驗計劃,提高校驗效率,加強規(guī)范管理,嚴格控制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機場和空管單位應提高設備管理水平,為飛行校驗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確保校驗計劃正常實施。
今后將綜合考慮飛行校驗成本、機場和空管單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成本審核的基礎上,適時對飛行校驗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以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飛行校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fā)〔2012〕21號)同時廢止。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6年6月29日
全國民航飛行員體檢民航局指定的醫(yī)院有哪些???求各位大神告知~~急急急!?。。。。。。。。。?/h2>
挺多了,常駐西北地區(qū)的只有一家,民航西安醫(yī)院。常駐西南地區(qū)的有兩家,成都民航西南局體檢鑒定中心,廣漢的中國民航飛行學院體檢隊。
民航體檢鑒定機構,經常是會流動工作的。比如在西南地區(qū)做體檢的,不一定就只是那兩家體檢隊,國航體檢隊,民航總醫(yī)院體檢隊等其他體檢隊,也有可能會過去體檢。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委任民用航空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以外的人員和單位代表民用航空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從事有關民用航空飛行標準檢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實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以下簡稱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單位代表(以下簡稱委任單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條件及其職責權限,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使用的術語含義如下:
(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飛行標準主管部門。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總局委任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以外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從事飛行標準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委托單位代表,是指民航總局委任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以外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從事飛行標準工作的單位或者機構。第四條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對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條 委任代表分為下列類別:
(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
(三)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類別。
前款規(guī)定的各類別委任代表可以設置不同的專業(yè)項目。第六條 委任代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大專(含)以上或者同等學歷,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特別批準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
(三)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
(四)在所委任的專業(yè)上具有足夠的工作經驗和熟練的技術;
(五)熟悉與所委任工作有關的最新技術和知識。第七條 委任代表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并提交民航地區(qū)管理機構。申請人經民航地區(qū)管理機構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委任并頒發(fā)委托代表證書。
委任代表的數量,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第八條 委任代表應當接受并通過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機構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定期培訓和考試。培訓和考試的結果要記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能否繼續(xù)擔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終止其任期的依據。第九條 委任代表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委任代表申請連任的,應當在委任代表證書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重新提高申請。第十條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終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給予書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證書:
(一)本人書面要求終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勝任所委任的職責;
(三)未能參加和通過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四)因個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從事所委任的類別或者專業(yè)的工作;
(六)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不需要繼續(xù)委任。第十一條 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內,應當定期向負責指導其工作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對重要的或者不能決斷的問題應當隨時報告。第一節(jié)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第十二條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按專業(yè)項目分為:
(一)駕駛考試員;
(二)領航考試員;
(三)飛行通信考試員;
(四)飛行機械考試員;
(五)其他飛行考試員。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擔任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時,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多個專業(yè)項目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每個專業(yè)項目中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多個航空器等級。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專業(yè)項目經審查考核通過后在飛行檢查委任代表證書中載明。第十四條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除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現行有效的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等級和儀表等級(如適用)的飛行人員執(zhí)照,并持有相應的教員合格證。
(二)參加并通過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qū)管理機構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飛行檢查技術的培訓。
(三)近五年內具有擔任飛行教員進行教學的經歷。
(四)近三年內沒有因個人原因發(fā)生飛行事故征候或者飛行事故。
(五)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體檢中心》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