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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簡稱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09-27 02:16:28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簡稱》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急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fā)布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簡稱》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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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fā)布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AN/905)

A章總則

第276.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規(guī)定。

第276.3條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下列航空器的運行: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第276.5條定義

本規(guī)定中用語的含義在附錄A中規(guī)定。

第276.7條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載運危險品的運營人,應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b)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fā)布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AN/905),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批準和公布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以下簡稱技術細則);

(2)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的附加限制條件。

第276.9條例外

(a)本來可能被歸類于危險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質,但根據有關適航和運行規(guī)章要求,或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不受本規(guī)定的限制。

(b)對于航空器上載運的物質是用于替換或屬于被替換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質時,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guī)定運輸。

(c)在技術細則規(guī)定范圍內,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不受本規(guī)定的限制。 第276.11條管理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本規(guī)定276.3條適用范圍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依照授權,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

(b)局方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對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c)局方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條監(jiān)督檢查

(a)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局方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任何其他證據,確定該單位和個人是否適于繼續(xù)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活動;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按本規(guī)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B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276.23條一般原則

除符合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規(guī)定的規(guī)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276.25條限制運輸

除民航總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guī)定經始發(fā)國批準允許運輸的情況外,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航空器:

(a)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b)被感染的活體動物。

第276.27條禁止運輸

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

第276.29條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總局可針對本規(guī)定第276.25條給予豁免:

(a)情況特別緊急;

(b)不適于使用其他運輸方式;

(c)公眾利益需要。

第276.31條航空郵件

(a)除技術細則中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

(b)不得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C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276.41條申請

(a)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按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b)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為申請人提供咨詢信息,回答申請人提出的關于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條件的相關問題,為申請人提供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相應的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申請文件的標準格式。

(c)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行機場的說明;

(2)危險品手冊;

(3)危險品訓練大綱;

(4)為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而進行的人員訓練說明;

(5)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聲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外國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運營人所在國頒發(fā)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2)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行機場的說明;

(3)運營人所在國認可的危險品手冊或等效文件;

(4)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規(guī)定第276.159條(b)款訓練要求的說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對于本條(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許可、批準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276.43條受理

申請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276.41條的要求準備其申請文件,向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如受理申請,對后續(xù)的審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276.45條審查

(a)文件審查

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手冊和相關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對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初始批準,對危險品手冊予以認可。

(b)驗證檢查

申請人按初始批準的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按認可的危險品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對訓練質量和相關程序進行驗證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276.47條決定

(a)經過審定,確認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后,局方為申請人頒發(fā)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1)危險品訓練大綱獲得局方批準,危險品手冊和相關文件獲得局方的認可;

(2)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并按訓練大綱完成訓練;

(3)按危險品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規(guī)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手冊實施運行。

(b)審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作出不許可決定后,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276.49條期限

局方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時,評審時間不計入前述二十個工作日的期限,局方應將所需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276.51條許可的形式和內容

局方通過頒發(fā)運行規(guī)范或批準函的形式給予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許可應包含下列內容:

(a)說明該運營人應按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在局方批準的運行范圍內實施運行;

(b)批準運輸的危險品類別;

(c)批準實施運行的機場;

(d)許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條件;

(e)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276.53條許可的有效期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a)運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b)局方撤銷許可或中止該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性;(c)運營人的運行合格證被暫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對于外國航空運營人,其所在國頒發(fā)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第276.55條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a)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局方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b)危險品航空運輸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出申請;局方應在許可有效期滿之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D章危險品手冊的要求

第276.57條一般要求

(a)運營人應制訂危險品手冊,并獲得局方的認可;

(b)危險品手冊可以編入運營人運行手冊或運營人操作和運輸業(yè)務的其他手冊;

(c)運營人應當建立和使用適當的修訂系統,以保持危險品手冊的最新有效;

(d)運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寫成的危險品手冊。

第276.59條手冊的內容

危險品手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b)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jiān)督的機構和職責;

(c)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d)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e)危險品事件的報告程序;

(f)托運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的危險品的預防;

(g)運營人使用自身航空器運輸運營人物質的管理程序;

(h)人員的訓練;

(i)通知機長的信息;

(j)應急程序;

(k)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說明。

第276.61條實施

運營人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運營人及其代理人雇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手冊中規(guī)定的程序和指南實施。

第276.63條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過書面通知要求運營人對危險品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fā)或修訂做出調整。

E章危險品的運輸準備

第276.73條一般要求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根據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分類和包裝,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第276.75條包裝容器

(a)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當使用優(yōu)質包裝容器,該包裝容器應當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的運輸條件下由于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或由于振動而引起滲漏。

(b)包裝容器應當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容器不能與該危險品發(fā)生化學反應或其他反應。

(c)包裝容器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guī)格的要求。

(d)包裝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測試。

(e)對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應當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f)內包裝應當進行固定或墊襯,控制其在外包裝容器內的移動,以防止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發(fā)生破損或滲漏。墊襯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內裝物發(fā)生危險反應。

(g)包裝容器應當在檢查后證明其未受腐蝕或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當包裝容器再次使用時,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后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徹底清洗的空包裝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時,應當將其嚴密封閉,并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i)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276.77條標簽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危險品包裝件應當貼上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

第276.79條標記

(a)除技術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b)除技術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guī)格制作的包裝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guī)定予以標明;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guī)格的包裝容器,不得在其上標明包裝容器規(guī)格的標記。

第276.81條標記使用的文字

國際運輸時,除始發(fā)國要求的文字外,包裝上的標記應加用英文。

F章托運人的責任

第276.91條人員資格要求

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xù)和簽署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訓練。

第276.93條托運要求

(a)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b)托運國家法律、法規(guī)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第276.95條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a)除技術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人應當向運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并簽字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文件中須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

(b)運輸文件中應當有危險品托運人的簽字聲明,完整準確地列明交運的危險品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表明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第276.97條使用的文字

國際運輸時,除始發(fā)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應加用英文。

飛機托運不能帶什么

1、危險品,比如爆炸品、易燃易爆氣體、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2、充電寶、鋰電池以及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等。3、帶有明顯異味的物品,如榴蓮。4、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法律規(guī)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5、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

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guī)則》不允許旅客隨身攜帶和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危險品,包括

1、爆炸品,如煙花、鞭炮、裝有鋰電池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外交公文包、現金箱、現金袋等;

2、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毒性氣體,如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催淚瓦斯、胡椒噴霧等;

3、易燃液體,如酒精、油漆、橡膠水等;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鎂粉、白磷、黃磷等;

5、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白粉、雙氧水等;

6、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如生漆、有毒農藥、病毒樣本等;

7、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8、腐蝕性物質,如酸、堿、濕電池、水銀等;

9、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huán)境物質,如磁性物質、有威脅性或刺激性物質、容易污損飛機的物品、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

注意事項

1、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能超過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若您的行李超過了上述規(guī)定,則必須事先征得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托運。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2016)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fā)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qū)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huán)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yè)。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yè)。

(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huán)境的事故。

(十)“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fā)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huán)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guī)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項目要求的規(guī)定。

(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yè)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yè)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發(fā)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民航局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guī)定得到嚴格執(zhí)行。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規(guī)定的詳細規(guī)格和程序。第八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guī)定經始發(fā)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

(一)《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動物。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guī)定處罰。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2013)

第一章 總 則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guī)定》的依據發(fā)生較大變化

現行《規(guī)定》主要條款基本從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簡稱“附件18”)和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簡稱《技術細則》)關于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的國際標準轉化而來。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經正式生效,內容較附件18第三版發(fā)生變化,同時《技術細則》基于每兩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內容上也發(fā)生較大變化。因此有必要根據最新的附件18和《技術細則》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

(二)危險品航空運輸實踐發(fā)生重大變化

現行《規(guī)定》主要規(guī)范運營人、托運人的行為,而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銷售代理人等主體的安全運輸管理內容沒有具體規(guī)定。

隨著危險品航空運輸發(fā)展,運輸分工的細化,參與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銷售代理人、托運人代理人在危險品運輸實踐中發(fā)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相應地也應承擔起更多的責任?,F行《規(guī)定》僅規(guī)范托運人和運營人行為的模式在實踐中顯得管理力度不夠而且部分主體責任缺失。為了確保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全面規(guī)范危險品航空運輸各相關主體,使《規(guī)定》與危險品航空運輸實踐相適應,有必要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二、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依據

修訂《規(guī)定》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持續(xù)安全理念,健全危險品經營人、托運人、代理人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危險品運輸主體責任;創(chuàng)新危險品運輸管理模式,突出持續(xù)監(jiān)督檢查,保證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國際民航組織《技術細則(2011-2012 版)》(Doc9284號文件)是本次修訂的主要依據。附件18是國際民航組織向各締約國提供的管理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的原則性規(guī)則,《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是對附件18的基本規(guī)定的詳細闡述,包含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所需的全部細則。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術細則》作為修訂《規(guī)定》的依據既是我國履行作為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義務,也有利于我國危險品航空運輸規(guī)則與國際規(guī)則保持一致,促進國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訂的重點內容

(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模式發(fā)生變化

現行《規(guī)定》要求在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列明所批準實施運行的機場,不在許可列明范圍內的機場,運營人不得開展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這一許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機構對經營人實施危險品運輸的機場進行逐一審批,實踐中當不同經營人在同一機場實施危險品運輸時,民航管理機構通常需要對同一個機場或機場的同一地面服務代理人進行重復審核,以確定經營人在該機場進行危險品運輸的地面服務保障能力。

修訂后的《規(guī)定》明確經營人(修訂后《規(guī)定》將“運營人”改為“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不再列明具體機場,只列明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只要機場在經營人許可經營范圍內即可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通過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制度和事后監(jiān)督檢查來確保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危險品運輸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代理人的管理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代理人包括經營人的代理人和托運人的代理人。經營人的代理人又分為地面服務代理人和貨運銷售代理人?,F行《規(guī)定》對代理人的規(guī)定僅限于危險品培訓的要求,而沒有義務和責任以及運營人對其代理人管理責任的規(guī)定。隨著危險品航空運輸分工的細化,代理人在危險品運輸活動中承擔越來越多的責任,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規(guī)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安全。

修訂后的《規(guī)定》區(qū)分不同性質的代理人,分別對托運人代理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設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應的責任。

1、托運人代理人。托運人代理人直接參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準備工作,全部或部分進行危險品的分類識別、包裝、標記標簽、運輸文件準備等工作,因此托運人代理人行為規(guī)范與否直接影響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規(guī)定》要求對托運人代理人參照托運人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開展人員培訓、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

2、貨運銷售代理人。針對當前航空貨運銷售代理市場現狀,《規(guī)定》加強了經營人對其委托的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管理責任,確保貨運銷售代理人在人員培訓、信息提供、貨物查驗以及隱含危險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規(guī)章要求?!兑?guī)定》要求貨運銷售代理人需同經營人簽訂貨運銷售代理協議,方可開展相關代理業(yè)務,并由經營人對貨運銷售代理人實施管理。經營人對貨運銷售代理人代表其開展的銷售代理活動承擔管理責任。

3、地面服務代理人。鑒于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中承擔了經營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責任,是經營人危險品運輸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體現,《規(guī)定》對地面服務代理人實施備案管理制度,并對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國內的地面服務人一般隸屬所在機場,在航空運輸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自主性,《規(guī)定》要求地面服務代理人在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時,參照經營人責任的規(guī)定管理。

(三)加強對危險品培訓大綱的管理

現行《規(guī)定》只要求運營人制定培訓大綱并獲得民航管理機構批準,對其他危險品運輸主體不要求制定培訓大綱。實踐中,培訓大綱是相關主體對人員開展危險品知識培訓的具體安排,涉及培訓計劃、培訓課程及教 材以及培訓要求等,直接影響到危險品培訓的質量。

修訂后《規(guī)定》明確要求五類主體必須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這五類主體分別是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yè)或者組織、國內經營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以及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yè)。其中托運人及托運人代理人的培訓大綱報所在地區(qū)管理局備案,國內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及安全檢查機構培訓大綱報所在地區(qū)管理局批準,貨運銷售代理人培訓大綱由所代理的經營人認可。通過加強對危險品航空運輸各主體危險品培訓大綱的管理來加強危險品培訓,提高培訓質量。

(四)增加對培訓機構及教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現行《規(guī)定》沒有針對危險品培訓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但實踐中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服務的專業(yè)培訓機構已經普遍存在,而且針對經營人的代理人、托運人及其代理人開展了大量的培訓工作。

為有效規(guī)范現有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培訓行為,同時確保危險品培訓的組織性,保證危險品培訓質量,修訂后的《規(guī)定》明確了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實施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yè)或者組織均可設立培訓機構,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通過危險品培訓機構來實施培訓。同時對所有開展危險品培訓工作的機構和單位以及危險品培訓機構教員作了一系列資格和條件的要求,旨在實現危險品培訓機構和教員的統一管理,從而加強危險品培訓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豐富了向航空運輸旅客提供危險品運輸信息的相關內容

現行《規(guī)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信息方面僅要求運營人及 機場當局向旅客提供足夠信息,告知禁止攜帶危險品種類。

鑒于旅客攜帶危險品關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時考慮到《技術細則》在這方面增加了相應的要求。修訂后的《規(guī)定》豐富和細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險品信息的相關規(guī)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體,由原來的運營人和機場當局擴大到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二是增加和細化了信息告知的環(huán)節(jié)和方式,修訂后《規(guī)定》要求在售票、值機環(huán)節(jié)進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過網絡、自助值機、公告、直觀示例等多種方式進行。

(六)明確了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應當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信息

修訂后的《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應當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有關內容。”目的是在國內經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體現出經營人是否能夠承運危險品以及運輸危險品的相關限制條件。此項修改主要基于《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第一部分“國際商業(yè)航空運輸-飛機”第4章 4.2.1.6 規(guī)定:“航空運輸合格證(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運行規(guī)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應當至少包含附錄6第3節(jié)的信息,自2010年1月開始,應當遵從附錄6第3節(jié)的設計。”而附錄 6第3節(jié)“運行規(guī)范”表中包含“是否獲得危險品運輸許可”的內容。

(七)增加了機場管理機構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應急救援的相關要求

現行《規(guī)定》沒有對機場管理機構設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救援的相 關義務和責任。實踐中,制定一套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應急救援預案,從而有效開展危險品事故、事故征候的應急處置工作,對于減少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意義重大。

鑒于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著機場區(qū)域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職能,修訂后的《規(guī)定》就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和更新危險品地面應急救援方案,設置應急救援的機構和人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等做了明確要求,從而使機場管理機構的危險品地面應急救援與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救援有機銜接,共同構筑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救援體系。

(八)新增危險品航空運輸監(jiān)督管理內容

現行《規(guī)定》沒有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內容。為貫徹持續(xù)安全理念,加強危險品運輸的事后監(jiān)管,修訂后的《規(guī)定》專門增加了監(jiān)督管理一章,對民航管理機構開展危險品運輸監(jiān)管作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明確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監(jiān)督管理的內容以及民航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二是明確了危險品監(jiān)察員的工作要求;三是規(guī)定了監(jiān)管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四是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事件舉報、調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違規(guī)記錄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責任的內容

現行《規(guī)定》法律責任部分的責任主體只有運營人和托運人兩類,在托運人代理人或運營人代理人從事危險品運輸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了相關主體責任的缺失。

修訂后的《規(guī)定》全面豐富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一是擴大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對經營人及其代理人、托運人及其代理人、危險品培訓機 構、機場管理機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使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責任體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對嚴重危險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后的《規(guī)定》不再直接對隱報、瞞報行為設置行政處罰,而是根據隱報、瞞報行為可能違反的托運人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分別處罰,從而更加科學地界定了隱報、瞞報行為的危險性和后果,從結果上也加重了對隱報、瞞報行為的處罰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臺地區(qū)經營人申請運輸危險品的規(guī)定

現行《規(guī)定》沒有對港澳臺地區(qū)的經營人申請在內地(大陸)運輸危險品的規(guī)定。修訂后的《規(guī)定》結合目前實踐,在附則中明確港澳臺地區(qū)經營人申請在內地(大陸)運輸危險品的,參照本《規(guī)定》有關外國經營人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托運行李的規(guī)定有哪些

托運行李的規(guī)定有哪些

航空托運 ,也叫 航空運輸,是現代物流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用飛機為載體提供的是安全、快捷、方便 和優(yōu)質的服務。那么關于托運行李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航空托運行李的相關知識,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托運行李定義

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國航負責照管和運輸,并拴掛行李識別標簽的行李。

托運行李限額

每件托運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

每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的每件托運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xù)程承運人的有關規(guī)定。

每件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

超過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的托運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費后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超過最大體積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應作為貨物運輸。

托運行李包裝

托運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卸載和運輸。托運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扎成一個。

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運行李包。

竹制編織筐、網袋、繩子、草袋、塑料袋不得纏繞于行李四周。

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不允許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

基于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適合運輸:由于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于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鋰電池等物品。

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guī)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guī)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三邊之和不超過158厘米(62英寸)、可視作行李的物品包括

睡袋或鋪蓋卷

帆布背包、背囊等

滑雪板/滑雪設施——包含一對滑雪橇/一幅滑雪板和滑雪桿的滑雪背包。包含一雙滑雪靴的足袋。

高爾夫用具——包含高爾夫球棒和一雙高爾夫球鞋的高爾夫袋。

桶形袋或22型袋

自行車——單座旅行自行車或賽車,非機動型,包裝符合規(guī)定,手把旋向兩邊,腳踏板卸下。

標準滑水板,尾波板或一對標準滑水橇

釣魚用具——經過適當的包裝,其數量不超過兩幅釣桿、一幅卷軸、一副抄網、一雙釣魚靴和一個工具盒

長度不超過100厘米(39英寸)的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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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國內的航班是否能攜帶充電寶?

飛國內的航班,只要符合規(guī)定,可以攜帶充電寶。

飛機上能帶充電寶,最多帶兩個。但是充電寶總容量必須小于 100 瓦特小時。只能隨手帶不能托運,帶了還不能在飛行途中用。至于為什么不讓托運而且不讓用,是因為:

民航局明確規(guī)定,旅客攜帶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應當視為備用鋰電池,而不是含鋰電池的設備。除提供外部電源這一主要功能外還具備其他功能的鋰電池移動設備,仍應視為備用鋰電池。

依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第 8 部分關于旅客攜帶備用鋰電池乘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將鋰電池移動電源放入托運行李。

旅客不得在飛機飛行過程中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在飛行過程中應當確保鋰電池移動電源始終處于關閉狀態(tài)。

關于《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簡稱》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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