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1.8 申請適航證的一般要求
(1) 申請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的要求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2) 適航證申請人應是
1.8 申請適航證的一般要求
(1) 申請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的要求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2) 適航證申請人應是該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1)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航空產品或零部件以供適航審定部門審查。
(2)申請人應為實施檢查的適航監(jiān)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足夠的時間,以保證適航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適航證的申請人,應將航空器的情況通知其運營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
2. 標準適航證的申請與頒發(fā)
2.1 標準適航證的類別
(1) 運輸類:依據(jù)CCAR25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包括運輸類(客運)、運輸類(貨運)、運輸類(客/貨運)。
(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依據(jù)CCAR23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3)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jù)CCAR29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4)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jù)CCAR27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5) 載人自由氣球類:依據(jù)CCAR31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6) 特殊類別:對于某些尚未頒布適航規(guī)章的航空器,依據(jù)CCAR-23、25、27、29、31、33、35中對其型號設計適用的要求,或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認為適用于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2.2 進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請
(1) 申請人在航空器預計交付日期30日之前,應將航空器交付計劃及合同的“技術條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備案。航空器交付狀態(tài)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
(2) 申請人應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適航審定司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AAC-018] (以下簡稱《適航證申請書》)(附錄一);
(b) 航空器構型與批準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c) 適航審定司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2.2 受理
(1) 適航審定司收到申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受理意見。
(2) 適航審定司將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構型差異說明、《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fā)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 (附錄二)和 “簽發(fā)人”、“頒發(fā)日期”欄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附錄三)交給經(jīng)授權的適航監(jiān)察員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2.2.3 適航檢查
(1) 適航監(jiān)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制造、組裝或改裝現(xiàn)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附錄四)的內容實施。
(2)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xù)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tài)與批準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 文件記錄的評審:
ⅰ.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準確無誤;
ⅱ.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fā)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shù)據(jù)單、生產許可證現(xiàn)行有效;
ⅲ.審核制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jīng)批準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準;
ⅳ.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Ⅴ.審查制造人按規(guī)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Ⅵ.確認持續(xù)適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狀態(tài)的適航檢查;
ⅰ.確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噴涂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據(jù)型號合格證數(shù)據(jù)單確認航空器型號和型別的符合性;
ⅲ.確認各系統(tǒng)工作正常并正確標識;
ⅳ.確認航空器的各類應急、救生設備齊全,并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
ⅴ.確認各類警告標志及標牌、告示等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
(3)適航監(jiān)察員檢查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以《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通知單》[AAC-199] (附錄五)的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對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予以糾正,糾正措施應被適航監(jiān)察員所接受。
(4)檢查結束后,適航監(jiān)察員應填寫《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在申請人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上簽署意見,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附錄六)。
2.2.4 頒發(fā)證件
(1)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jīng)適航監(jiān)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jīng)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后,即可在現(xiàn)場簽發(fā)《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2) 當適航監(jiān)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準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fā)標準適航證之前,在標準適航證 “備注”欄內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檔
適航監(jiān)察員應在適航證簽發(fā)后30日內,將下述文件(或復印件)報適航審定司存檔:
(1)簽署適航檢查結論后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3)《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復印件;
(5)《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復印件;
(6)《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fā)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復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冊/取消注冊聲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適航證;
(9)航空器交接文書。